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对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0-15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1
来源 : 嘉定区税务局
文号:沪税嘉发〔2020〕2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0-05-07
居晓方、唐剑清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村级经济合作社有关税收减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村级经济合作社从事房屋租赁活动,为“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减免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由于委员提议的税收优惠方案缺乏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故我局无权作出相应的减免税决定。
三、村级经济合作社可以依法享受现有的相关税收优惠,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计所得且适用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取得的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可以显著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建议各村级经济合作社规范取得各类税前扣除凭证,应享尽享相关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将积极提供相关的应答、辅导等纳税服务。
各村级经济合作社在今年疫情防控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享受今年国家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动为租户减免租金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鉴于目前包括村级经济合作社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该提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此,我局将进行深入调研,争取形成政策储备建议,适时报送有权立法机关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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