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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员工在本单位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个人所得税问题

员工在本单位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员工在本单位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单位向其支付报酬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稿酬所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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