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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实用】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怎么办?

09-29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实用】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怎么办?应急全攻略请收好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日期:2019.12.26

怎么办?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急攻略请收好!

财务小张: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的几张增值税进项发票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听说税务总局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有相关规定,我该如何处理啊?在线等!急

申税小微:不要着急,申税小微为您来支招,带您认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还准备了处理和防范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秘籍,大家请收好。

目录

CONTENT

No.1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No.2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

No.3防范三招告诉您

No.4文件依据

No.1 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要重视,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这会给企业客户带来税收风险,影响企业信用!

No.2 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

(一)接到通知马上了解情况

若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真实性,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二)确认异常及时税务处理

当您取得了异常凭证,可按以下操作处理。此处知识点较多,不要着急喔。让申税小微整理张表格帮您理一理吧!

是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尚未申报抵扣

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

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是否申报或办理出口退税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已申报但尚未办理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

1.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是否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尚未申报抵扣

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真实交易维护自身权利

若是真实有效的正常交易,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No.3 防范三招告诉您

(一)取得发票查真伪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二)及时查看很重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财务人员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查看发票全生命周期信息的功能,及时查看所有开具给本企业的发票状况情况。

单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必须条件),点击“查询”按钮以查看发票认证情况及明细信息。

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输入相应查询条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可查询发票明细。

如发现已经处于异常状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本文第二点的方法及时处理异常凭证。

(三)真实交易是根本

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的业务,且真实的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

1.发票信息要对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货物轨迹要清晰:取得正规运输凭证,比如物流公司托运单或快递单,作为货物流环节的第三方证明材料;保留货物运输过程的交接凭证,比如提货单、出库单、收货单等,并严格要求交接货物双方签字盖章。

3.收款单位要一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如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与发票上注明信息不符,或要求现金付款,应该引起警惕。

No.4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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