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问答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税收扣减问答
1.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享受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现行政策取消了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原先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对其所从事行业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我单位吸纳了重点群体就业,如何申请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答: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扣减问答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怎样享受优惠政策?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需备案,无备查材料留存。
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问:纳税人需要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答:享受重点群体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