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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五、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 上海税务

  (十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六)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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