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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09-29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我要评论

【实用】@新办纳税人、财务新人,这些发票开具注意事项你知道吗?

日期:2020.9.30

来源:上海税务

PART 01在线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级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PART 02如实开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PART 03规范开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PART 04本地开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PART 05妥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PART 06不得虚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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