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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上海威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201808(十二)

发布时间:2018-08-24

来源 : 松江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威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税罚〔2018〕97号

上海威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75708354721)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了由上海希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49717.98元,抵扣税额280452.0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应查补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增值税罚款280452.02元、城建税罚款8157.35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23322.9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11,932.3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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