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稽查公告2015005
发布时间:2015-09-30 14:21 来源 : 青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沪地税青稽公〔2015〕5号
上海博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
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青稽罚一〔2015〕19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
2015年9月30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地税青稽罚一〔2015〕19号
上海博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对你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至2011年12月底(2012年未发生预收账款)“预收账款”贷方余额为8490341.27元,均为房屋预售款,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少缴营业税424517.06元、企业所得税318387.80元、土地增值税169806.8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营业税税款(424517.0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12258.53元;处少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169806.8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84903.42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18387.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59193.9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款(4245.1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122.59元。罚款合计458478.4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8478.4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浦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