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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區稅務局:稽查公告2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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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公告2014001

發布時間:2014-01-17 13:23 來源 : 嘉定區稅務局

上海益齊威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滬國稅嘉稽處〔2013〕410號)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一〔2013〕289號、滬國稅嘉稽罰二〔2013〕24號)(詳見附件)。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4年1月17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處〔2013〕410號

上海益齊威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5月20日對你(單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企業賬冊、財務資料方面

  檢查人員在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你公司無法提供任何企業賬冊、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財務資料,你公司實際經營人劉人瑜表示你公司先後經歷了兩次動遷,財務資料全部遺失了。

  (二)增值稅方面

  在檢查中發現,檢查人員通過金稅係統,查詢到你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間,接受認證並抵扣了大量由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銷售分公司和上海星城石油第八加油站開具的成品增值稅專用油發票,發票金額達3,752,884.92元,進項稅額637,990.54元,價稅合計金額4,390,875.46元,與你公司的生産規模不相符合。

  實際經營人劉人瑜最終承認這些成品油除了部分是企業實際生産經用所耗用,還有部分是為所謂的“挂靠”車輛加油取得的。經劉人瑜表述他在2011年9月認識了丁峰、郭守寶、帥濤幾人,達成了所謂的“挂靠合同”《工程、工程車輛維護管理合同》,幾人共擁有工程車輛30多輛,你公司對這些車輛進行維護,利用自己的資金為其加油,加油數量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每周與丁峰等人結清錢款,車輛維護管理費按每天10元收取,費用于年底結清。丁峰等三人所做的工程項目在10萬元以上的,需交給你公司按稅後3%的管理費,如工程方要發票的話,你公司負責到當地稅務部門幫助開取,稅款由他們負責繳納,工程金額在50萬至100萬的,須由你公司幫助他們共同簽訂合同。至2012年底,你公司共向3人收取了60,000元的車輛管理費,但未向3人收取任何工程管理費用,未為他三人代開發票。2011年至2012年,你公司為他人車輛加油,取得受票方為自己公司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2張,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柴油2011年金額為574,529.91元,稅額97,670.09元;2012年金額為628,316.25元,稅額106,813.75元。汽油2011年金額為88,333.33元,稅額15,016.67元;2012年金額為92,564.10元,稅額15,735.90元。這些發票經過金稅係統的查核,已經全部通過認證並已抵扣了進項稅。

  你公司取得用于進項稅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票貨款不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之規定,應作進項稅轉出235,236.41元。(其中2011年進項稅金112,686.76元,2012年進項稅金122,549.65元。)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補2011年增值稅112,686.76元,2012年增值稅122,549.65元,共計235,236.4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建稅暫行條例》之規定,補2011年城建稅112,686.76×1%=1,126.87元,補2012年城建稅122,549.65×1%=1,225.50 元,共計2,352.37元。

根據國發[1986]50號《徵收教育附加的暫行規定》及滬地稅[1993]79號文,補2011年教育費附加112,686.76×3%=3,380.60 元,擬補2012年教育費附加122,549.65×3%=3,676.49 元,共計7,057.09元。

  根據滬府辦發[2000]24號《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滬府發[2000]27號之規定,補2011年河道費112,686.76×1%=1,126.87元,補2012年河道費122,549.65×1%=1,225.50 元,共計2,352.37元。  

  根據滬府發[2011]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補2011年地方教育費112,686.76×2%=2,253.74 元,擬補2012年地方教育費103,871.20×2%=2,450.99元,共計4,704.73 元。

  補稅費合計251,702.97 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從滯納金之日起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30,806.63 元(其中增值稅滯納金30,501.61 元,城建稅305.02 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嘉定區稅務局第六稅務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3年12月2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一〔2013〕289號

上海益齊威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5月20日對你(單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增值稅方面

  在檢查中發現,檢查人員通過金稅係統,查詢到你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間,接受認證並抵扣了大量由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銷售分公司和上海星城石油第八加油站開具的的成品增值稅專用油發票,發票金額達3,752,884.92元,進項稅額637,990.54元,價稅合計金額4,390,875.46元,與你公司的生産規模不相符合。

  實際經營人劉人瑜最終承認這些成品油除了部分是企業實際生産經用所耗用,還有部分是為所謂的“挂靠”車輛加油取得的。經劉人瑜表述他在2011年9月認識了丁峰、郭守寶、帥濤幾人,達成了所謂的“挂靠合同”《工程、工程車輛維護管理合同》,幾人共擁有工程車輛30多輛,你公司對這些車輛進行維護,利用自己的資金為其加油,加油數量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每周與丁峰等人結清錢款,車輛維護管理費按每天10元收取,費用于年底結清。丁峰等三人所做的工程項目在10萬元以上的,需交給你公司按稅後3%的管理費,如工程方要發票的話,你公司負責到當地稅務部門幫助開取,稅款由他們負責繳納,工程金額在50萬至100萬的,須由你公司幫助他們共同簽訂合同。至2012年底,你公司共向3人收取了60,000元的車輛管理費,但未向3人收取任何工程管理費用,未為他三人代開發票。2011年至2012年,你公司為他人車輛加油,取得受票方為自己公司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2張,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柴油2011年金額為574,529.91元,稅額97,670.09元;2012年金額為628,316.25元,稅額106,813.75元。汽油2011年金額為88,333.33元,稅額15,016.67元;2012年金額為92,564.10元,稅額15,735.90元。這些發票經過金稅係統的查核,已經全部通過認證並已抵扣了進項稅。

你公司取得用于進項稅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票貨款不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之規定,應作進項稅轉出235,236.41元。(其中2011年進項稅金112,686.76元,2012年進項稅金122,549.65元。)

二、處罰決定

  增值稅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少繳稅款的0.5倍罰款118,794.40元(其中增值稅罰款117,618.21 元,城建稅罰款1,176.19 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18794.4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嘉定區稅務局第六稅務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3年12月2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二〔2013〕24號

上海益齊威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5月20日對你(單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檢查人員在對你公司進行檢查時,你公司無法提供任何企業賬冊、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財務資料,你公司實際經營人劉人瑜表示你公司先後經歷了兩次動遷,財務資料全部遺失了。

  二、處罰決定

  你公司未按規定妥善保管記賬憑證、賬簿等有關資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罰款2,000.00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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