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大病医疗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13 14:41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1-05-12 16:24
留言标题:大病医疗扣除问题
留言内容:您好,请问关于国发2018 41号文当中第十二条: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这里的分别计算扣除应该如何理解,是否有案例可供参考?谢谢!
答复时间:2021-05-13 14:4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请参考:
1.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