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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咨询

留言标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咨询

发布时间:2021-06-21 17:04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1-06-19 15:36:30

  留言标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咨询

  留言内容:你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受让企业,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从受让时间开始重新计算。另外受让企业是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按照15征收企业所得税,谢谢。

  答复时间:2021-06-21 17:0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二个问题,如受让企业受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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