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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回复:10月份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减除费用是否按照5000元/月标准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上海税务局回复:10月份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减除费用是否按照5000元/月标准扣除?

上海税务局

2018.12.29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提醒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的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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