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告诉您如何办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上海税务局
日期:2019.1.14
【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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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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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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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
1份 |
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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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产负债表》 |
1份 |
当期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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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原件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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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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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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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 (对各地税务机关已获取共享该信息并对外进行公告的,可取消该复印件资料的报送) |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
1份 |
列表说明各银行账户及现金的余额情况,并承诺已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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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
1份 |
对账单日期应为申请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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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市局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1份 |
提供应付工资统计表、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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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原件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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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办理渠道】
1.市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窗(市局纳税服务处)。
2.电子税务局。
3.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1.若税务机关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反馈《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4.“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市局指定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地址、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8年第67号修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