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介绍
来源:上海税务局
目录
1、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
2、增值税政策内容
1、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适用)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交资料明细表
3、超税负即征即退提交资料
1、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优惠新旧对比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并随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文件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了进一步规定。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取消。201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进一步明确并调整了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并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思路调整了企业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明确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2018年,四部委又联合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1056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税乎注:已失效) 财税[2000]25号
1、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八、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九、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增值税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适用)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一)、业务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网上办事体验,市税务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打通上海上海市网上税务局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以下简称“企业服务云”)通道,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优惠事项网上办理进行改造,打造全流程网上办事,实现纳税人“零次跑”。该事项涉及子项如下:
序号 |
子项名称 |
1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4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5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6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7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8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业务前提
(一)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二)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三)、功能节点
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适用)
四)、操作步骤
(一)网上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登录网上税务局,选择左侧“我要办事”中的“优惠办理”菜单,点击“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适用)”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按照界面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界面如下: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输入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2.下拉选择需要办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3.点击右侧“资料报送”按钮,跳转至企业服务云,进行相关材料报送。
(二)企业服务云资料报送
1.注册和绑定
点击网上税务局上述“资料报送”按钮后,跳转至企业服务云注册页面。
若企业未注册过企业服务云企业用户账号的,需填写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企业账户注册。新用户注册成功后,首次登录需进行绑定;对已绑定的,即可直接从网上税务局跳转至企业服务云进行资料报送。
2.资料报送
(1)登录后,跳转到如下页面,该列表是申报数据的列表。
(2)点击办理后,跳转到“企业核查信息表”页面,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办理优惠项相关事项等将自动带出(不可修改)。联系人、手机、邮箱可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点击“上传附件”按钮,请根据办理优惠相关事项的不同上传相应的资料。资料上传后,对未点击“保存并上报”的,系统支持对已上传的资料删除后重新上传,也可对办理数据作暂存操作。所有附件必须上传完成后,才可进行“保存并且上报”操作。
①“办理优惠相关资料”中每一项只能添加一个PDF文件,若两个或以上文件,请在上传前予以合并。
②除知识产权证书、审计报告等第三方数据,其他资料均需要盖企业公章。
③在“保存并上报”前,请务必对上传的资料逐个进行预览,对损坏的必须重新上传,待所有预览全部无问题后再“保存并上报”。
(3)企业暂存数据后,状态显示未提交,此状态下可以对该条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并且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条。
如果想重新申报,必须删除掉已经申报过的数据,否则系统予以提示。
(4)点击“保存并上报”的后,系统提示纳税人插入法人一证通,输入密码(目前仅支持IE浏览器)。
提交后该办件状态调整为“预审(已申报)”。
(三)网上税务局提交
纳税人在企业服务云资料报送完毕后(企业服务云该办件状态为“预审(已申报)”),请再至网上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适用)”模块填写办理表。
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会自动校验企业是否已在企业服务云完成资料报送;如未完成资料报送的,则会弹出如下图提示,请至企业服务云报送资料:
如果已经完成资料报送,可进入“签名并上传”界面。
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
(四)办理结果查看
1.网上税务局办理结果查看
至网上税务局“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税务受理状态。
税务机关办结后可查看结果通知书。
点击“结果通知书”即可查看办理结果并可进行打印
2.企业服务云办理结果查看
完成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事项的企业,后续可通过登录至企业服务云“网上办税”的“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网上服务平台”查看核查状态。
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具体情况。
状态为“预审(已申报)”、“专家审核”或者“审核通过”的申报不可删除和编辑,只可进行查看。
对状态为“审核通过”的,说明该条申报已经成功通过。
(五)特殊情况--预审驳回
企业服务云中该办件状态为“预审驳回”时,请根据审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
点击“修改”按钮,根据审核意见,点击“补充资料”补正资料。补正完成后,选择保存并上报再次提交。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交资料明细表
企业类型 |
提交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软件企业 |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
3、超税负即征即退提交资料
1). 《纳税人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 软件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退税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4). 退税所属月份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6). 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7).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见附件下载)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相关优惠新旧对比
优惠事项 | 优惠对象 | 财税〔2012〕27号 | 财税〔2018〕27号 | 优惠期限 | 差异 | 分析 | 其他优惠 | 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 享受优惠项目条件 |
两免三减半 | 企业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 集成电路线宽、经营期限不同 | 财税〔2018〕27号进一步明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注:自2018年1月1日起“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项目 | 未规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 | 新增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也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 ||||
15%税率优惠 | 企业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未规定 | 无期限 | 文件只对改变项做明确,未改变的政策可自然延续 | 2018年1月1日后新设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满足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也可享受15%税率优惠。 | |||
五免五减半 | 企业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 集成电路线宽、投资额不同 | 财税〔2018〕27号进一步明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 |||
项目 | 未规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五免五减半 | 新增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也可享受五免五半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