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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警醒吧!千万不要交易壳公司,被别人当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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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警醒吧!千万不要买卖壳公司

日期:2019.7.18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51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俊丽,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二部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俊丽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俊丽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沈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雷俊丽入职“共亿财富”公司,在闵行担任业务员,后又以上海赋邑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收购公司。被告人雷俊丽明知所洽谈收购公司的发票最终将被公司出售牟利,仍在公司经理杨2(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名单与上述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以收购公司为名洽谈公司交易所需要的材料(包括税控盘、发票领购簿、剩余发票等)、交易价格、约定工商变更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编制成统一的交接信息,以微信、电话或直接告知经理及相关人员,由外勤按约定时间、地点与相关公司的法人以及虚假新法人办理公司材料交接、工商、税务变更等手续。被告人雷俊丽在外勤交接过程中与对应的外勤人员保持联系,直至顺利完成相关公司的工商变更等流程。所收购公司包括发票在内的全部材料则上交出售。至案发,被告人雷俊丽经手收购的公司有厚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950份。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530,348.84元,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8份,价税合计57,461,737.35元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雷俊丽被警方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俊丽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俊丽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雷俊丽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雷俊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雷俊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雷俊丽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俊丽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雷俊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雷俊丽入职“共亿财富”公司担任业务员,后以上海赋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收购公司。被告人雷俊丽明知所洽谈收购公司的发票最终将被公司出售牟利,仍在公司经理杨2(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根据公司提供的名单与目标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以收购公司为名,关注发票信息并洽谈公司交易所需材料(包括税控盘、发票领购簿、剩余发票等)、交易价格,约定工商变更的时间、地点等事宜,达成收购意向后将相关信息告知经理及相关人员,由外勤按约定时间、地点与相关公司的法人以及虚假新法人办理公司材料交接、工商、税务变更等手续,获取剩余发票或者由领票人申领发票。被告人雷俊丽与对应的外勤人员保持联系,直至顺利完成相关公司的工商变更等流程。所收购公司包括发票在内的全部材料上交后出售,被告人雷俊丽可从中获取提成。至案发,被告人雷俊丽经手收购厚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950份,所购公司包括发票在内的材料出售后,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9份、价税合计26,530,348.84元,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8份、价税合计57,461,737.35元。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雷俊丽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雷俊丽退缴违法所得9,500元、预缴罚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共亿财富在职人员简历、业务培训详细、微信聊天记录及杨2的相关记录,收购公司名录、相关公司工商变更信息、领票和开票明细,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光盘)、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杨某1、杨2、薛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周某1、李某某、周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俊丽的供述及本院代管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俊丽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雷俊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雷俊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雷俊丽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雷俊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俊丽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雷俊丽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雷俊丽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五百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小米牌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琼花  

 人民陪审员  陈美蓉  

 人民陪审员  秦  燕  

 书  记  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2、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51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伟,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王卫红、张志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二部刑诉〔20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伟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伟及其辩护人王卫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李金伟入职“共亿财富”公司,在闵行担任业务员,后又以上海赋邑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收购公司。被告人李金伟明知所洽谈收购公司的发票最终将被公司出售牟利,仍在公司经理杨2(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名单与上述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以收购公司为名洽谈公司交易所需要的材料(包括税控盘、发票领购簿、剩余发票等)、交易价格、约定工商变更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编制成统一的交接信息,以微信、电话或直接告知经理及相关人员,由外勤按约定时间、地点与相关公司的法人以及虚假新法人办理公司材料交接、工商、税务变更等手续。被告人李金伟在外勤交接过程中与对应的外勤人员保持联系,直至顺利完成相关公司的工商变更等流程。所收购公司包括发票在内的全部材料上交后出售。至案发,被告人李金伟经手收购的公司有博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00份。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189,778.80元,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7份,价税合计18,304,557.32元。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李金伟被警方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伟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伟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金伟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金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金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金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金伟系从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并已在家属的配合下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金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李金伟入职“共亿财富”公司担任业务员,后又以上海赋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收购公司。被告人李金伟明知所洽谈收购公司的发票最终将被公司出售牟利,仍在公司经理杨2(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根据公司提供的名单与目标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以收购公司为名,关注发票信息并洽谈公司交易所需材料(包括税控盘、发票领购簿、剩余发票等)、交易价格,约定工商变更的时间、地点等事宜,达成收购意向后将相关信息告知经理及相关人员,由外勤按约定时间、地点与相关公司的法人以及虚假新法人办理公司材料交接、工商、税务变更等手续,获取剩余发票或者由领票人申领发票。被告人李金伟与对应的外勤人员保持联系,直至顺利完成相关公司的工商变更等流程。所收购公司包括发票在内的全部材料上交后出售,被告人李金伟可从中获取提成。至案发,被告人李金伟经手收购博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铭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00份,所购公司包括发票在内的材料出售后,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价税合计14,189,778.80元,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7份、价税合计18,304,557.32元。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李金伟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李金伟退缴违法所得28,9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共亿财富在职人员简历、公司收转全套流程、业务培训详细、微信聊天记录、杨2的相关记录,收购公司名录及相关公司工商变更信息、领票和开票明细,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光盘)、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杨某1、杨2、薛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盛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金伟的供述及本院代管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伟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伙同他人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金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金伟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李金伟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李金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伟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李金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李金伟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小米牌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一体机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琼花  

 审  判  员  曹忠萍  

 人民陪审员  耿永美  

 书  记  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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