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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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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65期)

发布日期:2019-06-21

来源: 上海税务

  一、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二、2018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什么时间可以查询?如何操作?

  2018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经发布。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发布A级名单,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三、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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