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发布日期:2019-09-09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业务描述】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办理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的扣缴义务人、取得股权激励的纳税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原件,1份)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原件,1份)
3、《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
4、实施股权激励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
【基本流程】
备案后没有“备案表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两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