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1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1-09-02 18:17 来源 : 普陀区税务局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
2021年第8期
本期导读
一、 最新政策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二、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一、 最新政策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是怎样的?
答:《通知》中的本市契税适用税率平移了现行政策,明确适用税率为3%。
三、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关免税规定外,《通知》对以下情形规定了税收减免:(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的“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答:一是,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与此前的《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相比有什么变化吗?
答:与《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相比,《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当于扩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其他的退税条件和退税额等未发生变化。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这一适用主体的判断,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在原来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四类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类产品。
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按照1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后还能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普陀区税务局
二○二一月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