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1-10-12 10:39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1-10-12 09:06:10
留言标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留言内容: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还是以后也可以
答复时间:2021-10-12 10:3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