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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企业于2018年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明确了金额,在次年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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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企业于2018年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明确了金额,在次年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9-09-17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19-09-09 10:42

留言内容:企业于2018年签订的合同,明确所属服务期间为2018年度及费用金额,并在年底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费用,在次年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之前支付并取得发票,该服务费用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纳税调增?

答复时间:2019-09-17 15:3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款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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