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确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9年1至9月每月在职员工数均少于30,10月至12月每月在职员工数均超过30,年末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但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少于30,申报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以12月底在职员工数计算还是以全年月平均人数计算,能否享受减免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公式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其中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第二条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