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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为零、经营性亏损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为零时,是否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为零、经营性亏损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为零时,是否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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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 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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