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1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拓展业务招待需要发生一笔住宿费,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时入的是业务招待费科目,这部分进项税能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不属于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