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弃置费用涉及的累计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晋政发2019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 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 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 所得税前列支”。 但上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所得税前列支,针对该事项,本年度计提的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若能扣除,按照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附件
财建〔2017〕638号.doc
晋政发〔2019〕3号.DOCX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