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向社会公布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实施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关于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市场主体全称: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XXX村
施工地址:忻州市宁武县怀道乡寺湾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UCAD13F
纳税人识别号:9137XXXUCAD13F
法人:姜海涛 身份证:15212XXX142418
责任人:胡宏伟 身份证:230XXX90104411X
一、基本案情:
2021年04月29日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蒋XXX等21人投诉,称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8日,在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武唐家山100MW风电项目从事吊装等工作期间被拖欠劳动报酬374249元。
二、调查情况:
经与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XXX电话联系,项目管理人员梁XXX提供劳动合同,承认拖欠工资属实并签字确认。经查,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的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X(电话:156XXX2730)、项目负责人胡XXX(电话:1330XXX51978),该公司与天津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宁武唐家山风电场项目吊装服务合同,并与蒋XXX等21人签订有劳动合同。通过调查询问,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胡XXX和梁XXX等人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
三、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的事实,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5月6日向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3日内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农民工本人手中。2021年5月6日以后,该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请宁武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联系督促,为使其尽快解决拖欠工资,莱州市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姜XXX、项目负责人胡XXX、项目管理人员梁XXX均拒接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该公司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消极应对和逃避义务,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5月1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