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资扩股相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A公司将盈余公积6910万元中的5400万元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应就转增股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将股本由1.14亿元增资至4亿元时,引进的自然人股东取得A公司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增资扩股涉及的税收政策规定较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不足以做出结论,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进行人工咨询,便于核实您的具体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