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涉及附加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我公司2019年底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增量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为增值税预缴阶段,对于上述的增值税增量退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在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该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凡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均适用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