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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我公司是综改示范区唐槐园区入驻企业,近期因为疫情购入口罩,消毒液,供员工复工复产使用,请问这些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办件标题 所得税扣除

办件编号 JZXX2020022500001

提交时间 2020-02-25

内容 我公司是综改示范区唐槐园区入驻企业,近期因为疫情购入口罩,消毒液,供员工复工复产使用,请问这些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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