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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如何规定?

办件标题 咨询增值税问题

办件编号 JZXX2020011500001

提交时间 2020-01-15

内容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如何规定?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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