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工会发放实物福利的个税问题?
办件编号 NSZX2020051300001
提交时间 2020-05-13
内容 1.工会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2.工会为结婚或生育员工发放的实物慰问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3.如需要,代扣代缴的主体是工会还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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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工会发放的实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独立的工会组织发放的,由工会组织代扣代缴;若是单位的工会组织发放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