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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3%水费发票

09-29 3 水费发票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3%水费发票

办件编号 NSZX2020072300001

提交时间 2020-07-23

内容 请问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入水费后再转开给施工方,可否开具3%税率的水费发票?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自来水不可以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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