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交什么税,怎么开
办件编号 NSZX2020081000001
提交时间 2020-08-10
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购买了一台挖机和铲车,对方开的是17%专用发票,进项税已确认留抵,现出售,需要交纳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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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按适用税率征收。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