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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办件标题 城建税

办件编号 NSZX2021093000001

咨询时间 2021-09-30

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第五条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   第八条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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