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销售骨灰盒是否属于殡葬服务
留言时间:2020-11-03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问题一:殡仪馆销售骨灰盒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问题二:殡仪馆销售小石碑、往生被、化妆、大小休息厅租用及主持人等收费项目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类别?应该缴纳什么税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殡仪馆提供殡葬服务的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销售服务涉及税种: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