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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19-07-25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公司收到个人名义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和服务费的发票,个税是否需要公司代扣代缴?非员工代扣代缴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具体操作是怎样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具体的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4007112366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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