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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2015年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结算价减少,业务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原先的发票红冲?

2015年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结算价减少,业务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原先的发票红冲?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建筑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地2015年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现在工程项目结算减少,业主退回发票,要求我司重新开具正确金额的发票。发票是否收回红冲,重新开具?具体怎么操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实际征管操作问题,您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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