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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专业供热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19-11-18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项目。我公司现有一栋生产调度楼,该楼一部分是直接为供热调度服务的,另一部分是供热职工办公使用的。该楼虽然不是直接供热的厂房,却是间接的为供热服务(我们单位的营业范围只是供热,没有其他营业项目),所以请问这栋楼是否能按照税[2019]38号文件,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因为该文件中“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的厂房及土地”,没有明确写明是否包含间接为供热所服务的厂房及土地,所以想咨询一下,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暂无进一步解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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