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如何取得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农业合作社,收购农民自产农产品,如何取得发票?是申请自开农产品发票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简称收购发票)。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因此,在山西省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在山西省外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由农业生产者代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