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员工该如何申报个税?
留言时间:2019-11-19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企业关停但未破产,一部分员工分流,企业支付分流补偿金11万元, 另部分员工买断工龄,企业支付买断金,买断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申报个税,那么分流也可以这样申报吗?如果不能,该怎样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