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房产税
办件编号 NSZX2020112800001
咨询时间 2020-11-28
内容 企业土地成本已计入房产原值,请问还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 因此,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