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的农产品范围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中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以上规定中的“在本省境内收购“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哪个省种植的农产品只要收购地点在山西就可开具收购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文件并未对农产品的种植地做出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