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个人所得税项目少记入应纳税金额,是否可以补计?
办件编号 NSZX2021010600001
咨询时间 2021-01-06
内容 2021年1月检查发现2020年6月的已报销费用应合并计入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未计入个税应纳税额,是否可以补计入2021年1月的应纳税额里进行申报,如果不能补计,将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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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您不可以将2020年6月的工资薪金补计入2021年1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申报,需要将2020年6月的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