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2-09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其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备案?如何办理备案?免征增值税如何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第三,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附录二: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序号,收入种类,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备注
150,增值税,0112340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第四,关于免征增值税如何申报的问题。详情请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和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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