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连锁超市有餐饮服务 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20】8号 第五条 的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1-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中有餐饮服务销售,并且独立核算。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20】8号 第五条的政策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1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若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的生活服务,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