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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BOT项目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 5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对当年自建或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所得税一次扣除?

BOT项目

留言时间:2021-04-2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供热企业,与政府签订BOT协议,供热设施由我公司建设,政府授予30年经营期,30年后移交政府。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对投资建设的资产通过无形资产核算。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账面的无形资产是附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定义而不是无形资产定义的,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  5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对当年自建或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所得税一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7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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