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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21号

发布时间:2020-12-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山西亨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XXXX0KJY263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税稽一局罚〔2020〕25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晋城市城区瑞丰路1754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税稽一局罚〔2020〕25)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税稽一局罚〔2020〕25 号

山西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52XXXKJY263K)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向舞钢市福文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开具的 1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2019年 9 月 28 日向周口市荣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开具的1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业务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向舞钢市XXX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开具了 1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400192130,发票号段为 04903781- 04903790,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发票金额为 991433.6 元、税额为 128886.4元、价税合计为 1120320 元;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向周口市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开具了 1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 1400193130,发票号段为 01043501- 01043510,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发票金额为 978838.9 元、税额为 127249.1 元、价税合计为 1106088 元,2019 年 7-9 月共申报销售收入 1970272.5 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256135.5 元,但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 0 元,是通过填报分次预缴税额,虚列已交税款 256135.5 元,强行完成申报。你单位与下游企业之间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发生,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 587 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00.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250,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阳城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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