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是否缴纳残保金事宜
留言时间:2021-05-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我司为一家直销公司,因工作性质招募了一批直销员,这些直销员与我司签订了《推销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中明确说明直销员与我司并非雇佣关系,且直销员也不受我司的指挥、领导与控制,我司会跟据直销员的业绩情况为其发放劳务报酬,请问这些直销员属于我司的正式职工吗?是否需要将其劳务报酬与我司正式职工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残保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