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局2018年第15号公告的咨询
日期:2019.7.18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对省局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二(二)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是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扣减”这段话可否按如下举例理解?
假如,A房地产公司某项目总可售面积10万元,截止至2019年6月份,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面积为7万方,土地面积10万方,土地使用税税率为8元/年则,2019年2季度应纳的土地使用税=10*8/4*(1-7/10)=6万元如果不是,也请举例说明,谢谢!
答:该政策可以按照贵公司举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