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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

山西省税务局: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

日期:2019-09-29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钢材、混凝土、结构件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选择适用?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附:纳税人附件:

项目情况

一、项目约定“城投公司【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供应商砼”

二、 总承包单位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开具百分之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城投公司不予接受该发票。

三, 根据2017年修订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如本项目施工单位擅自向城投公司开具一般计税法下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于该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58号文件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法”,将造成城投公司获得的发票成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从而城投公司不能以该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所以,只有向城投公司出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同时达到施工单位符合税法规定及城投公司可以合法抵扣的目标。

我的理解是不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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