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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办件标题 出租不动产

办件编号 NSZX2021083000001

咨询时间 2021-08-30

内容 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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